各鎮(街道、開發區、金屬城)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區府直屬有關單位:
《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11日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揭東分局反映。
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8日
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制度改革,切實加強對我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建立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秩序,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揭陽市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揭陽市農業農村局 揭陽市自然資源局 揭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揭陽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措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流轉、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辦法所稱村級組織,是指有包含宅基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沒有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由村民委員會代行職責。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我區村級、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管控。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將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需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城鎮開發邊界外,將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需求納入村莊規劃。
(二)建立農村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聯合工作制度和綜合執法機制;
(三)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二)對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監督管理,通過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建設;
(三)依法辦理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的審批手續,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證書;
(四)接受揭東自然資源部門委托,審核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開展工程放線驗線和規劃條件核實;
(五)對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安全質量組織進行現場指導和檢查;
(六)對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組織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
(七)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八)對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違法用地組織認定和查處工作;
(九)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做好村民用地建房自治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管理部門職責:
(一)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揭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做好宅基地用地規模指標保障、土地供應和規劃許可工作;負責農房風貌管控和外立面設計方案審批管理;指導鎮(街道)對新增宅基地建房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農村住房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的管理,引導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風貌的提升。
(四)區發展改革、民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執法、林業和揭東公安、揭東電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宅基地和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制度,將宅基地分配和申請審核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事項;審查村民宅基地申請,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做好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將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引導村民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用地建房,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并向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報告。
第七條 基本原則。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應當依法依規,保障村民戶有所居權益,堅持規劃先行、一戶一宅、多審合一、風貌管控和集約節約用地原則,管住存量,控制增量。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大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優化美化鄉村人居環境,有效提升農村宅基地承載力。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八條 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成年、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沒有宅基地,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程序同意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及進行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安置的;
(四)自愿退出宅基地,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回原有宅基地協議,在退回原宅基地后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依規和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成員資格界定辦法》、《成員登記管理辦法》進行認定。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戶”:
(一)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二)夫妻有多子女且已成年的,子女已成年可認定為一戶;
(三)離異后無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離異后無房、也未再婚(未有事實婚姻關系)的可為一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鎮(街道)結合本地實際,在堅持尊重農民群眾主體意愿和《村規民約》的基礎上,做好分戶實施工作,確保用地公平和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實際使用多處小面積宅基地,合計面積沒有超過本地區宅基地面積標準,且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沒有超過分戶建房合計建筑面積標準的住宅,在符合分戶條件且符合村莊整體風貌或整治后與周邊整體環境相協調的情況下,每戶可認定為“一戶一宅”。
第三章 用地標準及建筑高度
第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新增用地實行計劃管理,控制總量,盤活存量。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農業農村、揭東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宅基地年度用地計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依據該計劃于每年底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下一年度的新增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編制區宅基地用地計劃、征求揭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按規定程序申報,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安排。
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一)宅基地面積。新批準農村宅基地遵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自然村為單位劃分: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一戶宅基地面積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戶宅基地面積120平方米以下;山區一戶宅基地面積150平方米以下。
(二)農民公寓、農民小區建設標準。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設首先要考慮歷史欠房戶和新增分戶需求,因地制宜、集中布局,體現節約集約用地和方便生產生活的原則,按照城市居住小區標準進行集中建設。每戶村民可以選擇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戶總申請的建筑面積由所在村民委員會自行制定。
第十四條 堅持集約節約用地原則,提倡各地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按照廣東省宅基地面積標準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大力開展集約節約用地。鼓勵村民通過法定程序和有效方式,開展農民公寓、農民小區建設,探索積累“戶有所居”的集約用地新機制,建立健全農民公寓房建設和使用制度。
第十五條 村民建房應統一規劃、統一管控,原則上建筑總層數不超過6層,建筑高度不超過27米。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十六條 堅持規劃先行原則。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建房?,F有建筑不規范、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不完善以及位于地質災害危險區的村莊,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逐步進行改建、改造,達到村莊規劃的要求。
第十七條 堅持“多審合一”原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批準。宅基地審批管理依托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平臺,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或整合相關資源力量集中辦公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多審合一”制度,推行“多測合一”,及時制定和公布辦理流程和要件,明確材料審查、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崗位職責和辦理期限,一站式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批準層高(高度)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十九條 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應當遵照村民申請、村級審查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的程序。
第二十條 村民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實填寫《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簿,提交其復印件。
(三)簽署《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使用承諾書》(附件2)。
第二十一條 村級審查。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申請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村民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民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的,由村民委員會在《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簽署意見。
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則由農戶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在本村村務公開欄和申請農戶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區域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
村級審查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在《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簽署意見,連同村級討論會議記錄、公示資料等一并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級審查未通過的,自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鎮(街道)審批。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窗口收到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資料后,應組織本鎮(街道)屬地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管理部門進行實地審核。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住房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社)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間另計)。林業等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是否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涉及水利、電力等管理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相關單位在收到征求意見通知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具體按照下列程序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在宅基地范圍內建房,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各管理部門聯審結果,在《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審批表》(附件3)簽署審批意見。
(二)申請集體建房的,工程造價超過100萬元或總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建手續。
(三)申請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匯總后上報揭東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山邊水邊村邊結合部建房的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履行宅基地審批程序并辦理規劃和施工批準后,村民方可建房。
(四)涉及削坡建房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先進行風險評估,通過評估后再審批。
第二十三條 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結,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出具《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附件4)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5),并報區農業農村、揭東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由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在原址翻建、改擴建的,需提交原宅基地使用證明(含四至邊界權屬分布);申請異址新建住宅的,需提交原宅基地使用證明并承諾無償退出原宅基地;除分戶居住或其他不需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情形外,還需承諾限期拆除其地上定著物并交還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年齡要求等分戶條件的;
(二)不符合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
(三)申請新建住房,但拒絕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回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四)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將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賣、出租、贈予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六)原有宅基地及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有違法用地或者有違法住房建設行為未經依法處理完畢的;
(八)已參與集體建房或已取得集體建房住房資格,住房權益已得到保障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及其上部建(構)筑物。
第二十七條 農房建筑風貌及外立面設計實行全區規范管理、免費提供圖紙的制度,充分保護潮汕民居地域特色。具體要求由揭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編制全區鄉村農房風貌外觀設計樣式,商區農業農村部門研究制定,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堅持“管住存量,控制增量”原則,鼓勵鎮(街道)、村對存量農房開展整體風貌提升工作,將風貌管控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使用面積等管控要求。提倡、鼓勵采用《廣東省新農村住宅建筑設計圖集》、《揭陽市新民居圖冊》等進行住宅內部平面布局和結構深化設計。農村住房結構設計要符合抗震、抗風和結構安全的要求,建筑設計要符合適用、安全、經濟、協調、美觀原則。
第二十九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時,應當將農村房屋風貌管控列入規定的工作要求。農房外立面建筑方案應當與當地歷史文化、自然景觀、地形地貌、民俗風情、區域建筑風格、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協調一致,報送揭東自然資源部門專項評審批準。
第三十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村民不遵守風貌管控規定建設住宅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限期予以改正;村民委員會對本村村民的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和疏導,配合所在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做好農房風貌管控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我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應當在建設工地懸掛公示牌,載明規劃許可內容、批準建設面積、層高(高度)和有關設計、施工單位(工匠)或個人及建設工期等內容,接受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管。農民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外立面由揭東自然資源部門制定標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設計單位編制全區統一規范的設計圖紙文件,經揭東自然資源部門評審確認后供村民使用,申請人免費獲取。農民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內部的平面布局和工程結構,由申請人聘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建筑設計執業資格的個人遵照我區對外立面、宅基地使用面積、住房建設層高(高度)等管控規定進行設計。
第三十二條 村民應當自取得《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完成建房報建并動工建設。逾期未動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失效。
村民需要延長《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申請延期的,應當提交延期申請書、《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原件,并說明申請延期的事由。
《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請。
第三十三條 原宅基地符合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在原址翻建、改擴建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村民經批準異址新建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在承諾期限內(不得超過6個月)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后統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四條 施工放樣。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建立農村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多測合一”制度,宅基地申請人取得《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填寫《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放樣申請書》(附件6)。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行政服務窗口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屬地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到現場按批準用地和規劃許可進行宅基地放樣測繪和規劃驗線,完成現場撥地定樁。
第三十五條 安全施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落實向村民推薦通用圖集的實施工作,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名單。村民開展住房建設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按照施工放樣和設計圖紙施工,與施工隊伍簽訂建房協議,并約定質量和安全責任,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指導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做好村民建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鼓勵村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第三十六條 竣工驗收。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完工后,向所在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書面申請竣工驗收。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應及時組織屬地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核查規劃、用地和工程質量、安全情況,并開展規劃核實竣工測繪,完成規劃核實測量報告和不動產測繪報告等技術文件。符合規劃許可、用地要求和質量、安全要求的,依法完成驗收手續,在《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表》(附件7)提出驗收意見。
第五章 集體建房
第三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級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三十八條 村級組織為集體建房的建設主體,并負責集體建房的資金籌措、方案設計、住房分配方案制定、土地整理(含拆遷)、原宅基地退出(收回)、項目施工、基礎設施配套、建成后的小區管理等。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請分配集體建房:
(一)未分配宅基地,且符合“一戶一宅”宅基地申請政策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與村集體協商一致,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并注銷原宅基地使用證及其房屋所有權證,憑宅基地“以地換房”的村民;
(三)原住房不符合村莊規劃或者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搬遷的,或者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安置的;
(四)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納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集體建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以城市居住區規范要求進行高起點設計,為多層或高層單元式住宅樓,應按實際需要建設多種戶型,以滿足不同村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建房規模以“戶”的實際需求為基準,可按不高于實際需求上浮20%進行建設和預留。
第四十一條 集體建房應符合下列程序申報:
(一)編制方案。編制集體建房方案(包括資金籌措、成本核算、房屋分配、建設計劃等內容),方案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涉及林地的),選址需避讓自然保護區,并予以公示和征求意見。
(二)方案表決。建房方案須經過具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三)結果公示。表決結果及相關材料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鎮級審核。經表決通過的申報材料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嚴格審查把關材料的真實性、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涉及林地的),是否經過民主表決及公示程序、房屋分配對象是否適格等,審核通過后將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區級審批。區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應當組織區農業農村、揭東自然資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進行復審,復審通過的,準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準手續。
(六)項目報建。方案通過區人民政府審批的,以村級組織為主體申請辦理用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竣工驗收等手續。集體建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章 確權發證
第四十二條 確權發證。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憑竣工不動產測繪報告、《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表》,向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核發不動產權證。經合法批準的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村民公寓或者住宅小區,經首次登記后,確權登記給符合住房分配條件的村民,給予頒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第四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不允許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或者組織。
第四十四條 轉讓、贈與、互換的宅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區、鎮(街道)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無權屬爭議;
(三)轉讓人轉讓、贈與宅基地后,能夠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
(四)受讓人、受贈人、互換人應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轉讓行為的,受讓人須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宅基地申請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轉讓、贈與、互換宅基地應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申請。轉讓、贈與、互換宅基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經成員(代表)會議同意后,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雙方的相關信息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送村民委員會審核。
(二)審核。村民委員會審核通過的,報送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
(三)審批。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派員調查,符合條件的,采取集中審批,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四)簽訂協議。經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批準后雙方簽訂協議。
(五)轉移登記。以轉讓、贈與、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八章 宅基地退出與收回
第四十六條 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保留其原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采取有力措施,鼓勵村(社)開展閑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來的土地優先用于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村民宅基地用地的需求;鼓勵、引導有條件的村(社)實行宅基地有償退出,盤活閑置宅基地,可通過招商引資,發展鄉村旅游,壯大集體經濟,增加村民收入。
第四十七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已有宅基地的,可以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退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實行有償退出與收回。
第四十八條 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本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閑置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四)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六)批準異址新建的原宅基地;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情形。
屬于情形(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宅基地收回臺賬,對儲備宅基地做好管理并及時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備案。
第五十條 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的,應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違法用地查處
第五十一條 涉及農村宅基地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查處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和揭陽市、揭東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二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及時將資料整理歸檔。對本辦法中的附件1-7有關申請表等資料審批流程結束后,由受理窗口負責整理裝訂成冊(其中涉及上交區備案的可以是復印件),實行專柜存放,切實管好宅基地申請建房檔案資料。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探索建立基于新技術條件下的宅基地審批管理信息平臺、聯審聯辦機制,實現數據共享,構建電子檔案數據庫,逐步實現宅基地信息化管理。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于每月3日前將上月審批情況報區農業農村、揭東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從事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粵府函〔2020〕84號)的規定,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超過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異地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五十五條 實施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的主體和參與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鎮(街道)或者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非法轉讓宅基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1. 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規劃許可) 申請表
2.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使用承諾書
3.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審批表
4.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批準書
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放樣申請書
7.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表
8.揭陽市揭東區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管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