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開發區、金屬城)人民政府(辦事處、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揭東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11日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政府辦、區財政局反映。
揭陽市揭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揭東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揭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揭陽市揭東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辦公用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用房、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優化布局和功能;
(三)規范配置,科學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統籌調劑余缺,及時依規處置,避免閑置浪費;
(五)厲行節約,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單位獨立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以及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監獄、農業、林業、水利、教育、醫療、科研、文體場館等)辦公用房,除區政府另有規定外,權屬登記在使用和管理單位名下。各單位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權屬情況需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臺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報區政府辦、區財政局備案,確保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并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配置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67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九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區政府辦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使用單位申請調劑(增加)辦公用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區政府提出申請,詳細說明申請辦公用房的原由、辦公人員數量、現有辦公用房以及調劑(增加)辦公用房需求等相關情況,并附上單位“三定”方案以及機構、職能、人員變動的相關文件。申請資料先征求區財政局、區委編辦及相關單位意見后報送區政府。區政府辦根據本辦法有關面積標準,結合“三定”方案和現有辦公用房使用及存量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二)經區政府同意調劑(增加)辦公用房的,相關單位應按要求做好調劑工作并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條 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并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區政府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報區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一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需租用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用房單位按規定和程序租賃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十二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四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如按核定面積有剩余的,應當整并后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部分面積移交區政府辦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辦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做好辦公用房維修保養、衛生保潔、綠化養護及安全管理等工作,維護辦公用房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辦公用房基礎信息數據臺賬報送區政府辦、區財政局備案。區政府辦、區財政局要建立數據資料庫,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實行動態化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區政府辦、區財政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十九條 項目批復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區政府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區政府辦管理。
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使用單位應及時調整辦公用房面積,并報區政府辦、區財政局備案。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區政府辦管理。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注冊后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區政府辦管理。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區政府辦管理。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區政府辦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向區政府提出申請。區政府結合辦公用房建筑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列入年度預算安排。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二十四條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必須嚴格按政府采購規定執行。與維修改造工程有關的設備、材料等采購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執行
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閑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四)經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閑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超標準面積的,根據部門職能、人員編制予以調劑合署辦公。
第二十七條 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合署辦公調劑釋放出整層、整幢的辦公用房,產權清晰的可統籌處置,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 擬處置的閑置辦公用房,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擬處置的閑置辦公用房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方式處置的,原則上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三十一條 擬出租的辦公用房由權屬單位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閑置辦公用房出租出借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如需繼續出租出借的,應當至少提前3個月按規定重新辦理報批和招租等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具備條件的,可以將閑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第三十三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經區財政局審核,報區政府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條 閑置辦公用房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按規定及時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上繳區財政,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三十五條 閑置辦公用房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閑置辦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收入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區級部門預算統籌使用;單位因出租出借行為發生的相關維修、管理費用可在部門預算中申報列支。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問責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八 區財政局和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閑置辦公用房出租出借行為、合同履行情況、收入上繳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二)未經批準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三)不按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四)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準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凡與中央、省、市關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政策相抵觸的,以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準。